婚前向女方借款 离婚后被判还款

作者:湛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6-03-29 浏览量:270798

3年前,男方以买新房结婚为由,向女方借款5万元,后双方结婚,结婚不到1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从离婚当日起6个月内还清欠款5万元,但时过3年多,男方赖账,女方遂把男方诉至坡头区人民法院。日前,该法院一审判决男方返还女方5万元。

案件回顾

2009年,杨某翠(女)与陈某红(男)通过QQ认识,相恋3年后,陈某红带杨某翠到处看房子。2012年9月,陈某红称在坡头区南调路8号看到一套90多平方的房屋,房价29万元,陈某红便以结婚买房为由向杨某翠借5万元。

2012年11月12日,两人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磕磕绊绊,最终感情破裂。2013年6月27日,两人在坡头区民政局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婚前男方以买房为由向女方借5万元整人民币,离婚后男方同意分期偿还5万元整人民币给女方,离婚当日起6个月内支付完毕。”到期后,男方至今分文未付给女方,于是,杨某翠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陈某红归还婚前以买房为由骗取的5万元借款;诉讼费由陈某红承担。

坡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男女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陈某红应依约按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杨某翠偿还人民币50000元。陈某红逾期不还是不对的,杨某翠请求男方归还借款50000元,合法合理,该法院予以支持。男方经该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自负。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限陈某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杨某翠人民币50000元。

法律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官释法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即便男女朋友双方感情再好,也始终不是正式的夫妻关系,一旦发生金钱纠纷,往往会影响双方的感情。现实生活中,女方往往会因为在感情上有比较多的投入,而使自己在对待钱财方面不够理性。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要妥善处理感情和金钱两方面的关系,不要落得人财两空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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