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家庭暴力说“不”

作者:湛江日报 来源:湛江日报 发布时间:2016-03-08 浏览量:3108

原文:http://szb.gdzjdaily.com.cn/zjrb/html/2016-03/03/content_1957062.htm




向家庭暴力说“不”

——四起案例分析点评


记者路玉萍 通讯员陈敏斌

家以和为贵,然而,家庭暴力却打碎了家的温馨。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在我国,父权、夫权统治观念贯穿着数千年的历史,虽然男女平等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主流思想,但几千年来形成的“男尊女卑”的封建“夫权”思想仍有相当严重的毒害。连日来,记者采访了几个湛江市妇联接访的典型案例,通过专家以案析法,力求让更多的人向家庭暴力说“不”!

案例一

不要让家庭暴力成为一种习惯

文某,女,20多岁,于2008年与丈夫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两个孩子,长子6岁,次子4岁。婚后丈夫就有家庭暴力行为。心情不好时,丈夫就对文某拳脚相加,导致文某软组织多处受伤。有时丈夫还将其反锁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不让其出家门,有一次文某丈夫甚至对来到家中相劝的岳母也毒打。虽然受暴力侵害多次,但文某只是默默忍受,为顾及小孩从没有报警。文某想离婚,但丈夫不同意。为此,文某向妇联求助。

析法

“不要让家庭暴力成为一种习惯”。本案中受害人对于家庭暴力一直默默忍受,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法院控告、举报,致使施暴者习惯用暴力方法沟通、解决问题,最终导致自己乃至整个家庭的不幸。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议家庭成员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除了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公安机关遇到家庭暴力报警或者求助时,要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2008年全国妇联、最高检、公安部等七部委共同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要求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要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公安机关将全面、充分收集、固定证据,也希望受害人、证人能够如实、全面反映案件情况,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作。要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要依法及时提供救助或者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湛江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吴超惠

案例二

家暴难界定,举证很重要

黄某,女,现年60岁,其在1982年与同一单位的职工王某登记结婚,次年双方生育一女。从1995年起,王某要求再生育一个男孩,由于女方年龄和身体状况,无法再怀孕生子。此后,王某经常找各种借口争吵,并对女方拳打脚踢致黄某身体多处瘀伤,黄某为了女儿和家庭的完整,不敢向娘家哭诉,全是独自忍下苦果。随着女儿长大成年,王某对女儿也实施家暴行为。2004年,黄某曾起诉离婚,后撤诉;2015年,黄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由于黄某举证等方面的原因,法院没有认定家暴,判决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平分。

析法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取证难、认证难,是法官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普遍面临的困难。经常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没能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的情况,尽管她们对自己遭罪的陈述在法官听来完全可信,却由于难于取证和超过举证期间举证等原因,很难认定家庭暴力,难以使加害人受到应有的惩罚。为了解决家庭暴力举证难的问题,《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联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根据实践经验和现实需要增加了告诫书制度和人身安全暴力令制度等。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注意以下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依附诉讼,可以单独申请;《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被申请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本人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村(居)为、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春丽

案例三

受暴者如符合法定条件 可申请法律援助

日前,一名50多岁的残疾妇女拨打了12338妇女热线向妇联求助,向工作人员哭诉自己多年来被丈夫殴打的经历,希望能与丈夫离婚,结束这种被打骂羞辱的生活。“我今年59多岁了,虽然身体残疾,我女儿也长大嫁人了,没有什么好担心了,现在离婚,就算以后多苦,自己一个人还可过几年清静的日子,我不想被丈夫打死在屋子里都没人知道。”

析法

根据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因维权需要寻求法律帮助的,只要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等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条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即只要家庭暴力受害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可申请: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湛江市审理或者处理;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经济困难标准:申请人的家庭属于低收入户,或家庭人均收入在市政府规定的当年最低社会生活保障线以下,且无较多家庭财产);申请人有事实和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或者居住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及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或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湛江市法律援助处主任陈赤洲

案例四

要用法律保护自己

今年2月18日,何某(女)带着9岁儿子来到市妇联救助,反映丈夫有家庭暴力并且不支付儿子生活费等问题。何某于2007年与丈夫登记结婚,育有一子,婚后双方感情一般,何某不时遭受丈夫殴打。2011年,丈夫到顺德打工,并与另一女子李某某同居生活。自去年起,男方与李某某回到湛江市区经营面点批发生意,由于男方一直吝于支付儿子抚养费,何某带着儿子到男方住处要求给付儿子抚养费,男子不仅不给,还用木棍打向某女的头部,把摩托车头盔打爆裂,还致何某身体多处受伤。

析法

这属于家庭纠纷。根据来访人的陈述,其家庭纠纷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婚外情的。夫妻一方发现配偶有婚外情,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婚外情对于受害一方比较难举证。除非有确凿证据,否则过错方必然予以否认,而且相关部门对此难以取得相关的证据。夫妻一方发现配偶一方与第三者有婚外情,除了以积极的态度去挽救夫妻感情,化解矛盾,维系婚姻关系外,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要善于收集配偶婚外情的证据,若发现配偶正与第三者同居一室进行不正当行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时涉及婚外情事实的笔录等可作为证据,另外计生部门关于配偶与第三者非婚生育子女也可作为认定婚外情的依据,还有过错方在悔过书等书面材料中自认婚外情等也是认定婚外情的依据。二是关于家庭暴力的问题。本纠纷中来访人认为其配偶多次对其实施殴打等家庭暴力,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求助,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提供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相关机构、组织接受投诉后在处理过程中制作的笔录、处罚等材料可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在本纠纷中,来访人受到家庭暴力,应立即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立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者就医、鉴定伤情,这就是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受害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受害人或加害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实施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受害人依法维护自身人权不受侵害的法律依据,若加害人违反禁令,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春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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