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和新经济领域妇女组织的意见

作者:市妇联 来源:市妇联 发布时间:2010-08-19 浏览量:240219
(2003年5月19日)
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和新经济领域妇女组织,是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妇女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2]25号)精神,具体落实湛办发[2003]10号文的一项工作。加强妇女组织网络建设,做好新时期的妇女工作,充分发挥好广大妇女的作用,对加快我市新兴港口工业城市建设步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加强妇女组织的建设,做好新时期妇女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根据党建带妇建的原则,按照“哪里有妇女,哪里就有妇女组织和妇女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级妇女组织。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城市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和新经济领域建立健全妇女组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市直属机关妇女工作委员会(简称市直妇工委),负责指导市直和中央、省驻湛单位妇委会的业务工作。市直机关妇工委机构设在市妇联,挂靠市妇联组联部,两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市直机关妇女工作委员设主任1名,由市妇联领导担任,设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
二、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妇女委员会(简称妇委会)。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单位应建立妇委会,不足4人的成立妇女小组,并安排1名中层以上女领导干部兼管妇女工作。已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单位也应建立妇委会,并实行两个牌子、一套人员的管理办法,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同时担任妇委会主任(委员)。
1 、妇委会由各单位党组织或妇女代表协商提出委员候选人,经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协商推选产生。妇委会视单位妇女人数及下属单位多少设专职或兼职妇委会主任1人,或设委员3至15名,每届任期3至5年,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增、替补选,妇女小组的产生办法可参照妇委会的选举办法执行。妇委会主任(妇女小组长)的人选应征求上一级妇委会或当地妇联的意见。妇委会换届选举情况按其单位党组织或行政管理隶属关系报上一级妇委会或当地妇联备案。
2 、妇委会根据需要可下设妇委分会或宣传、组织、维权、妇幼保健等小组。
3、妇委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当地妇联或上一级妇委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其工作任务应列入单位干部岗位职责内容,并给予必要的工作活动经费和时间保证。
4、成立或撤销妇委会,须经同级妇女代表大会或同级党委(管理部门)审核,报当地妇联或上一级妇委会批准。
5、中央、省驻湛单位可参照上述意见办法建立健全妇委会。
三、城市社区居委会应建立妇女联合会(简称妇联)。
1、社区妇联由社区管辖内的居委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小区)、驻社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协商提出执行委员候选人,经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协商推选产生。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视社区妇女人数和驻社区的单位多少设执行委员(简称执委)5-15名,每届任期3年,妇联换届一般与社区居委会换届同步。社区妇联领导变动和换届情况应报上级妇联备案。执委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增、替补选。
2、社区居民小组、住宅小区可根据实际建立妇代会或妇女小组。
3、社区妇联主席的人选应征求上一级妇联的意见,社区妇联主席应是社区居委会或党支部成员。
4、社区妇联接受社区居委会、党支部的领导和上级妇联的业务指导。
5、成立或撤销社区妇联组织,须经社区妇女代表大会通过和社区居委会审核,报上级妇联批准。
四、行业协会、个体劳协、私营企业协会、乡镇街村办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外资企业等新经济领域组织应按《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和《城市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妇女组织。
1、市、县(市、区)行业协会、个体劳协、私营企业协会、专业市场应建立妇女代表会(简称妇代会)。乡镇企业、街办企业、村办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外资独资企业女职工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应建立妇代会;不足10人的应建立妇女小组,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妇女工作。
2、行业协会、个体劳协、私营企业协会妇代会应由本会1名专职或兼职女干部(职员)和本会妇女代表若干人组成。专业市场妇代会可由工商部门指派1名女干部和市场妇女代表若干人组成,各企业妇代会由本企业妇女民主选举或协商产生。各妇代会视妇女代表人数和工作需要,推选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妇代会一般3年换届一次,委员、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选举增补。
3、妇代会在本企业(协会、专业市场)党组织、行政领导和当地妇联或上一级妇委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4、行业协会、个体劳协、私营企业协会、专业市场妇代会和各企业妇代会应报当地妇联和上一级妇委会备案。
五、机关事业单位妇委会、社区妇联的基本任务、工作制度及活动经费的来源,分别按《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城市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妇委会主任、社区妇联主席、新经济组织妇代会主任应由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参与意识和议事能力、热心妇女儿童工作的人员担任。
凡未建立妇女组织的单位,应在2003年底前建立;已建立妇女组织到期换届的,应及时换届选举;届时,市妇联将组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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