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严格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

作者:湛江妇女网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09-04-17 浏览量:10035
日前,从湛江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获悉,为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校收费行为,市物价和教育部门最近向有关部门发出通知,通知规定,从今年春季开学起,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杂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者要严肃查处。通知规定,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体检费,标准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该校近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合理回报率制定。承担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应按省市规定的范围和财政补贴标准对学生相应减收费用;民办中小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按实际管理费用和成本提出,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民办中小学校的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参照公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管理;民办中小学校应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学校自行组织学生入学考试,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考试费。民办中小学校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通过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费的减免以及其他补助办法,应在招生简章上明示。民办中小学收费应使用规定票据。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管理。小学学杂费标准可分一至三年级和四至六年级两个学段制定,受教育者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均按学段学杂费标准交纳。民办中小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者,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住宿费。受教育者经批准休学、转学、退学,必须在办理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费: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受教育者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杂费、住宿费的90%,入读时间未满一个月的退还70%,入读时间满一个月(含一个月)不满两个月的退还50%,入读时间满两个月(含两个月)不满三个月的退还30%,入读时间满三个月(含三个月),所缴学杂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湛江市妇儿工委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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