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亿万妇女学法律、家庭平安促和谐”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作者:湛江妇女网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09-04-25 浏览量:40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全国妇联各团体会员: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妇联系统“五五”普法规划,扎实做好妇联系统“五五”普法工作,不断提高妇女群众和妇联干部的法律素质,根据全国妇联《关于开展“亿万妇女学法律、家庭平安促和谐”普法读书活动的通知》(妇厅字〔2008〕3号)和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的通知》(妇字〔2009〕6号)精神,经研究,在全国妇联系统开展“亿万妇女学法律、家庭平安促和谐”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时间2009年4月中旬开始,2009年12月上旬结束。 二、活动对象1、妇联系统干部职工2、妇女群众3、妇联团体会员单位干部职工三、指定用书和竞赛题竞赛指定用书——《全国妇联系统“五五”普法知识读本》(法律出版社出版)竞赛题——刊登于中国妇女报四、活动安排 1、2009年4月中旬,下发活动通知,启动竞赛活动; 2、2009年4月22日,在中国妇女报刊登竞赛试题、竞赛规则和答题卡;4月20日前(刊登前3日截止)订购试题;3、2009年4月23日至2009年9月30日为竞赛答题和答题卡寄回时间; 4、2009年10月阅卷,在中国妇女报刊登竞赛结果;5、2009年12月,在全国妇联“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仪式上进行竞赛活动总结。五、工作要求1、精心组织。“亿万妇女学法律、家庭平安促和谐”法律知识竞赛活动是妇联系统“五五”普法中期开展的一次重要活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团体会员要充分认识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活动有序开展。2、突出重点。要在鼓励广大妇女群众广泛参与竞赛的基础上,确保重点对象和重点人群积极参加到竞赛中来。要广泛发动妇联系统干部职工、妇女群众和其他行业的妇女干部结合工作、学习和生活实际,有组织地参加竞赛,鼓励广大群众和家庭自觉参加竞赛活动。通过参加竞赛活动,增强广大妇女对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进一步提高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使广大群众和家庭增强尊重和保护妇女的意识,主动预防和减少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3、加强宣传。要加大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种传媒手段,对竞赛活动进行新闻报道和专题宣传,使拥有不同阅读习惯和方式的群众都能获得竞赛活动的信息,让普法读书活动深入到社区、村镇和千家万户。要注重宣传报道的感染力和互动性,形成浓厚的宣传舆论氛围,扩大竞赛活动的覆盖面,增强影响力。 联 系 人:全国妇联权益部 张彦红 常 颖联系电话:010—6510318765103173传  真:010—65103172电子邮箱:weiquanyichu@126?com 附件:“亿万妇女学法律、家庭平安促和谐”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细则 全国妇联办公厅2009年4月15日 附件 “亿万妇女学法律、家庭平安促和谐”法律知识竞赛活动细则 1、竞赛试题系根据竞赛指定用书《全国妇联系统“五五”普法知识读本》(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内容设计(试题正确答案均可在该书中查找),刊登于2009年4月22日中国妇女报。2、各省区市妇联,全国妇联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团体会员可组织参赛者统一订购中国妇女报。请于2009年4月20日(刊登试题日前3日)前将订购数反馈中国妇女报社。3、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指定的答题卡。为便于统计、联系,请在答题卡上填写省份、地址、姓名、身份证号码及电话,不按要求填写答案或复印、自制答题卡无效。4、答题卡填好后,可由组织单位集中邮寄(集中邮寄的答卷要注意填清省份、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办法),也可由参赛者自行寄出,截止日期为2009年9月30日(以寄出邮戳为准)。5、奖项设置个人奖:一等奖5名,各奖1000元奖金二等奖10名,各奖600元奖金三等奖20名,各奖300元奖金优秀奖500名,奖励精美纪念品组织奖:20名产生办法:个人奖一、二、三等奖通过公开抽奖方式从参赛者的正确答题卡产生;优秀奖根据各参赛单位参赛情况分配名额,并由其负责发放;组织奖由各参赛单位自荐,根据评选条件(各地开展活动情况、读书及答卷数量,适当考虑地区人口、经济状况)予以审定,在全国妇联“12·4”法制宣传日活动仪式上予以奖励。6、答卷邮寄至中国妇女报社“亿万妇女学法律、家庭平安促和谐”法律知识竞赛活动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103号,邮编:100009) 《全国妇联系统“五五”普法知识读本》(法律出版社出版)订购联系方式:联系人:法律出版社 龚爱琼电 话:010—63939607传 真:010—63939700 中国妇女报(4月22日)竞赛试题订购联系方式:联系人:中国妇女报社发行部 董景巍电 话:010—83226311转1009010—83228115 本次活动的相关事项由全国妇联权益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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