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让丈夫承担刑事责任吗?——我的心路历程

发布时间:2019-01-08 浏览量:2226

01.一场意料之外的家庭暴力



我今年三十六岁,在一个知名的企业里做行政,我有一个幻想当飞行员开飞机的四岁儿子,还有一个不怎么在家的丈夫。






挨打的那天像是一场噩梦。



我和他因为孩子作业的事情吵了起来,为了不继续激怒他,我躲到了卫生间,没想到他在愤怒之中跟到了卫生间里,他狠狠掐住我的脖子把我摔到地上。我挣脱不过,就这样开始遭受拳脚相加,被他从卫生间打到了客厅,从客厅拖到门外,从门外打到单元楼的电梯口。对门的邻居阿姨听见声响开门来劝说,趁着他停手的一晃神,我光脚跑到了保安亭。保安看到浑身是血、衣冠不整的我,帮我拨打了110和120。



接下来的时间,我的大脑一片空白,只记得坐上救护车之前,邻居阿姨放心不下,给我从家里拿来了几件御寒的衣服,恍惚间我记得逃出门前孩子的哭喊,记得远在家乡的妈妈傍晚还打过电话,问我什么时候带孩子回老家看看……



她一定不会想到,挂下电话的几个小时之后,女儿就被日夜生活在一起的丈夫打到全身多处骨折、骨裂,一个人孤零零躺在医院里。






虽然时间已经过去了一年,每想到那个夜晚,我仍然会浑身发抖。年迈的母亲千里迢迢赶来照顾我,为了养伤,我在公司里请了长假。在养伤的日日夜夜,我心里只有一个念头,我要离婚,我要离开这个向我挥动拳头的人,我要让他付出相应的代价!经人介绍,我联系了千千律师事务所的公益律师,ta们听了我的遭遇后接受了我的案件代理。





02.屈辱——我要让他受到惩罚!



首先,为了保障我的人身安全,防止丈夫再次对我进行殴打,代理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为我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我在接下来时间里不会受到丈夫的暴力威胁。同时,根据我的诉求,律师开始整理证据,为起诉离婚做准备。



因为丈夫在多年之前就情绪失控地打过我,所以在2016年的《反家庭暴力法》出台之后,我对它也有所留意,没想到冥冥之中,其中关于保存证据的规定对我真的发挥了些作用。



千千小课堂:



律师说:证据的收集




1. 施暴人的承诺书和保证书,这是公安机关和法院直接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处分非常重要的关键性的证据,就是证据。 遭受家暴以后,尤其是比较严重的,或者说身体有明显上课的家庭暴力以后,应该第一时间考虑。



2. 警方那边有很多的证据,也是法院认定家庭暴力事实非常重要证据。比如报警单,审讯记录,笔录,伤情鉴定,书面的家庭暴力告诫书等等。包括警方执法还会开相关的执法记录仪,这些证据对于法院确认家暴非常重要的。



3. 人民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虽然根本目的是保护家暴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不能单独作为家暴的证据使用,但是可以作为整个家暴链条当中辅助这个体系的重要环节。



4. 向妇联求助时,无论能否做一些实质性工作,但妇联有个书面的登记表,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委会,街道司法所等等这些也有相应书面的救助记录。



5. 相关的证人证言。尽管发生在私密场所里边,当时周边的亲戚、子女、朋友、邻居也可以作为证人来证明当时情况。



6. 拍照。照片的拍摄一定要注意几个细节。第一,尽可能在拍摄工具上体现出拍摄的时间。第二,拍案发现场的全景,拍受害人被打的部位。比如受害人站在现场的中间位置的正面全身照,以及具体的受伤部位。这样从时间、空间两方面体现出伤情。



7. 医院医疗诊断证明。




8、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包括微信、短信、QQ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用来直接反应当时案发现场的状态,受害人遭受的行为。



在一个案件当中,也许很难拥有所有的证据,但固定其中的几个并没有那么困难。




我有当天派出所110接警处的接警记录,记录了我遭到丈夫的暴力殴打。派出所接到我的现场报警之后,当场立案并出具了立案回执。



有120的急救记录和医院的诊断证明和轻伤二级的司法伤情鉴定,有邻居的证人证言,还有他殴打我的公寓走廊的视频……



基于这些证据,丈夫对我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确凿无疑。



同时代理律师告诉我,损伤程度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达到轻伤以上,施暴人就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故意伤害罪。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鉴于故意伤害罪的公诉程序卡在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阶段迟迟无法取得进展,在代理律师的建议下,我又向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要求他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千千小课堂:



公诉与自诉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处理自诉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



在刑事案件中,家庭暴力致人轻伤及以上的案件与社会一般暴力案件一样,大多由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列入虐待家庭成员罪或故意伤害罪。





03.犹疑——我该让他受到惩罚吗?



然而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个过程并不容易,我所掌握的证据足以证明他的家庭暴力行为,但若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他又露出了另一幅嘴脸:



他提出了夫妻打架是互殴,视频证据只能显示他跟我发生了冲突,无法证明骨折轻伤处是由他导致的……



更揪心的是,养伤期间,儿子还在他的手上,他不允许我去探望儿子。



从出生到现在,我一直把儿子带在身边,对儿子的思念折磨着我,我曾偷偷跑到学校想去看他一眼,儿子的眼里闪过一丝惊喜,但却瞬间熄灭,然后害怕地远远躲开,因为爸爸警告他不许和我接触……



想要尽快和儿子团聚我就必须尽快离婚并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但离婚判决需要等待刑事判决的结果;而刑事判决的结果需要我继续举证,证明我的轻伤二级来自于丈夫的殴打……



这个过程不知道要拉扯多久,我感觉自己被死死卡住了。



律师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我所拥有的的证据从时间上、从空间上,都已经足够证明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我长期照顾着儿子的饮食起居与儿子感情深厚,也有足够的能力照顾好儿子的生活。就离婚和抚养权的判处来说,这些不是已经足够了吗?为什么一定要等待刑事自诉的最终结果呢?



官司如此折磨,和孩子重聚的日子看起来遥遥无期,我已心力交瘁,开始有了一丝犹疑——



要不然,我不要伸张正义了,我只要尽快见到孩子……



压倒我的最后一根稻草,是取证过程中警察的一句话,“都是两口子,你让他进了监狱,你也得不到啥好处,孩子以后要是考个公务员,有个有案底的爸爸,他政审都过不了!”



听到这句话的那一瞬间击垮了我,我的眼前浮现了过去的画面——儿子正天真地对我说,“妈妈,我要当飞行员,把飞机开到天上去!”



若是真的因为妈妈起诉了爸爸,击碎了他的梦想,我是不是就变成了一个自私的妈妈?



警察许是无意中的这一句话,让我为自己伸张正义的决心轰然倒塌。



最终我跟律师说,“我还是不起诉他了,我放弃。”



我看得见律师脸上流露出的一丝失望,但ta们还是说,我们尊重你的决定。




04.不甘——我该何去何从?



现在,我仍然在等待着离婚的判决,丈夫对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都没有丝毫的让步。



骨折后我不能久坐、不能久站,夜夜无法安眠。



我撤销了刑事诉讼,并没有换来他的丝毫妥协。



我没有看到法律为我主持正义,甚至也看不到他的一丝悔意,他还是那个衣冠楚楚的白领,将来也许还会拥有一个新的家庭,他可能永远也意识不到,他无情的拳脚让他的妻子承受着余生的痛苦。



我时不时地会自我怀疑,我这样做值得吗?



我不甘心,但想到无辜的孩子,我不愿意让儿子的现在和未来受到哪怕一丝的牵连,我似乎没有了其他的选择。




05.受暴妇女的两难处境



在给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建议的时候,我们常常喜欢说“拿起法律武器”,但当TA们真正鼓足勇气拿起这个“武器”的时候,才会知道它有多么沉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超过3年,目前并没有一个“家庭暴力罪”,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在现行法律中到底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常常视情节不同而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中,其相对应罪名有虐待罪、侮辱、诽谤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等。通常而言,其需要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或者治安管理处罚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涉及刑事责任。






从大的环境来讲,千千律师事务所的吕孝权律师在不久前的一次采访中指出,家庭暴力跟一般社会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隐蔽性、隐私性和复杂性,维权更加困难。基于此,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以及欧美、日本等国家地区,基本立法理念是,如果你们是亲密关系,也包括男女朋友、前配偶、前伴侣关系等,那么处罚会重于社会上一般意义的暴力处罚。但在目前我们的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处理态度是要更轻,以家庭纠纷为由,可能找一个从轻处罚的借口,这点跟国际社会的基本立法是背道而驰的。



如若受害人希望施暴者能够负上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TA在符合刑事自诉的条件下,需要自主作出是否自诉的这个重大决定。在2019年界面新闻的一篇报道中,山东女子学院社会与法学院教授张雅维解释说,这样的自诉限定,不仅体现了不愿意直接介入家暴的陈旧司法观念,实践上也造成一些虐待行为就不能追刑责的困境。






千千律师事务所及其前身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在过去二十四年来所代理的家庭暴力案件里,见证了每一个受暴妇女在是否追究丈夫刑事责任上的犹豫不决。



事实上,这确实是一个非常艰难的抉择。



大部分妇女很难下决心把丈夫推上法庭,她们会迟疑于多年的感情、家庭的压力、孩子的感受和未来,还要考虑外界的看法、自身的安全,更会因取证、调查过程的艰难和拉扯而无力坚持。不告他,丈夫不会反思自己的行为;告了他,自己不仅要奔波取证,更会招致整个家庭和孩子的误解与怨恨。这就是一个受暴妇女在面临这个选择时的两难处境。



实际上,目前已经有国际经验,将家庭暴力纳入刑事法律范畴予以规制,建立检察院直接公诉制度。例如在美国,自1996年起,大多数州就已制定了必须要对家庭暴力事件进行司法审判的制度,对待家庭暴力案件要按照刑事案件处理,而且在审判中可以不要求受害者或主要证人到庭。检察院对达到一定程度的家庭暴力伤残案件直接提起公诉,作为履行义务的一个必要环节,既惩治了施暴者,也缓解了受暴者所承受的决策压力和举证压力,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益。



参考文章


刘巍(2003):建立家庭暴力案的检察院直接公诉制度.家庭暴力与法律援助.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85-92.


荔枝新闻:直面家暴,这些知识为你“撑腰”!


雷索娃(2007):美国家庭暴力研究与社会政策.国外社会科学:10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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