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妇〔2017〕38号湛江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03 浏览量:434829

为进一步组织动员全市广大城镇妇女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加快建设北部湾中心城市作贡献,激发各界妇女参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并完善对湛江市“巾帼文明岗”的指导和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扎实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巾帼文明岗”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中,职业文明、经济效益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先进示范性的女性为主的集体、岗位。

第二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以提高妇女素质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导岗位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增加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各行各业妇女树立行业文明新风,为湛江市经济社会发展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城镇妇女恪尽职守、诚实劳动、文明服务、奋发进取,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多做贡献。

第四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单位、岗位中开展。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工业、农业、商贸、交通、邮电、金融保险、社会服务业、科技教育、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政法、解放军、党政机关及各行各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各级妇联和行业的妇女组织不参加“巾帼文明岗”的评选。

第五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争创单位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紧密结合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使“巾帼文明岗”的职业文明、经济效益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先进示范性。

第六条“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要与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社区、文明示范村镇相结合,激励和吸引更多的妇女自觉参与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条件

第七条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1.女性占50%以上,岗位女性5人以上,岗位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女性。

2.“巾帼文明岗”成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政策及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3.“巾帼文明岗”成员能发扬“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爱岗敬业,努力学习、钻研业务,熟练掌握业务技能,有相当数量的妇女成为岗位能手或标兵。

4.“巾帼文明岗”内部管理规范,有明确的争创计划,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达标要求和奖惩激励机制。

5.建立健全“巾帼文明岗”档案,相关资料齐全,有专人整理、记录和保管。

6.单位领导重视,“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纳入本单位整体工作安排,统一布置、定期检查、加强管理,并能切实维护女工合法权益,努力为女职工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7.岗位成员服务意识强、职业道德水平高、精神风貌好、工作态度端正、工作作风扎实,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受到公众好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市级“巾帼文明岗”的创建,实行申报制。采取单位自我申报、妇联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推荐、群众评议,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办法进行。湛江市“巾帼文明岗”必须从县(市、区)“巾帼文明岗”或者市直、省、中央驻湛单位推荐的优秀岗位中产生,在本地区、本行业中有一定的先进性和示范作用。申报程序是:申报——考核——核准——命名——授牌。

第九条市级“巾帼文明岗”每年申报、评选、表彰一次。各地、各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每年9-10月向市妇联申报,申报岗必须填写创建“巾帼文明岗”申报表(一式三份)、创建计划和创建情况总结(一式一份),经市妇联检查验收后,达标岗由市妇联进行通报,于次年3月由市统一进行授牌。

省级“巾帼文明岗”的岗位仍采用申报制度。申报岗位应先获得市级“巾帼文明岗”称号一年以上,并于每年11月前由各地、各单位按市妇联的要求申报,市妇联将于当年12月前,按照省创建标准进行检查评选,将示范带动突出、在本地区、本行业中有一定的先进性的岗位推荐给省妇联。

全国“巾帼文明岗”采用评选制度,市将按照全国的评选要求,在省级“巾帼文明岗”中进行考核、推选。

第十条评选出的“巾帼文明岗”以精神奖励为主,借助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报道示范岗及其成员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各地、各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奖励政策,为“巾帼文明岗”的主要女性负责人争取学习、锻炼、使用的机会,优先晋职晋级。

第四章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市妇联负责建立市“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管理档案,完善“巾帼文明岗”申报、推荐、命名、通报、考核的档案资料;申报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巾帼文明岗”创岗的管理档案,包括创岗计划、制度、活动资料、申报材料等等。实现“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二条市级“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奖牌是展示“巾帼文明岗”形象的重要标志,凡获此荣誉称号的集体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巾帼文明岗”采取自我测查、随机抽查、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监督。各县(市、区)评选出来的“巾帼文明岗”,由同级妇联进行管理,有行业主管单位的“巾帼文明岗”,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同级妇联协助管理。湛江市级“巾帼文明岗”由市妇联委托县(市、区)妇联和行业主管单位进行管理,市级“巾帼文明岗”每年自查一次,由各县(市、区)妇联和行业主管单位进行复查,市妇联进行不定期抽查,查验结果及时反馈到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市级“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之后,合格岗保留荣誉,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到期仍无改进的,予以摘牌并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各级“巾帼文明岗”不搞“终身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立即收回牌匾并取消其荣誉:

1.本岗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

2.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

3.被舆论曝光,受群众检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5.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若单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单位,由各县(市、区)妇联或主管单位妇女组织负责,将“巾帼文明岗”牌匾收回,并报市妇联宣传部备案。

第十“巾帼文明岗”活动重在创建,各地市在确保创建质量的同时,要不断增强“巾帼文明岗”成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其永葆新鲜活力。

第五章附则

第十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级以上“巾帼文明岗”,市级以下的“巾帼文明岗”由各县市区妇联参照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予以监管。

第十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的权限属于湛江市妇联。

第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链接:

/Uploads/Attachment/User_8/湛妇【2017】38号-关于印发《湛江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1103110300.docx(Word版)

/Uploads/Attachment/User_8/湛妇【2017】38号-关于印发《湛江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1103110345.pdf(PDF版)


  • 1
  • 2
  • 3
  • 4
  • 5